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2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訴訟代理人 李佩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95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陳見明┌────────────────────────────────────────┐│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張永曉 │京城商業銀│100年8月23日│17,464元│0000000│││││行博愛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