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9號聲請人 林高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1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0年8月12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鈞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10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2月13日屆滿(因末日101年2月12日為星期日之例假日,順延至星期一),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民二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張富喆┌───────────────────────────────────────────────────────┐│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力有營造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100年7月7日│67,200元│CA0000000│││││嘉義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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