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89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89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89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
室相對人即債務人 沈文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陸仟貳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8912號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沈文雄│自民國101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3%│││183338││月4日起│││││元│││││├──┼───┼─────┼──────┼──────┼───────┤│002│新臺幣│沈文雄│自民國101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7.8%│││265999││月15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沈文雄│自民國101年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83338││月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沈文雄│自民國101年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65999││月1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8912號)
(一)1.緣債務人沈文雄於民國(以下同)99年11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0萬元整,借款期限自99年11月4日起至102年11月3日止,利息按年利率3%計算,並應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期本金或利息未如期攤還,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喪失期限之利益,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2.詎料債務人等就上開借款之本息僅繳息至自101年3月2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尚有184,838元之本金及利息未支付,及其中183,338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未給付,經聲請人迭次催討,相對人等均置之不理,依約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聲請人得向相對人等請求全數清償。
(二)1.緣債務人沈文雄於民國(以下同)100年9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28萬元整,借款期限自100年9月15日起至105年9月14日止,利息按年利率7.8%計算,並應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期本金或利息未如期攤還,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喪失期限之利益,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2.詎料債務人等就上開借款之本息僅繳息至自101年3月14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尚有271,459元之本金及利息未支付,及其中265,999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未給付,經聲請人迭次催討,相對人等均置之不理,依約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聲請人得向相對人等請求全數清償。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借據暨約定書為憑。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及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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