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91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曹訓察 相對人即債務人 莊義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⑴⑵民國105年8月22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⑴新臺幣(下同)15,600,000元。⑵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⑵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票據、墊款、透支、保證。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⑵民國135年8月18日。
(六)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莊義庠,債務額比例:⑴⑵全部。
嗣債務人莊義庠於⑴民國(下同)105年8月23日⑵107年9月28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⑴新臺幣(下同)13,000,000元⑵3,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125年8月23日⑵108年9月28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⑴107年10月23日⑵107年10月2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⑴11,886,384元⑵3,00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於105年8月16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迄今尚欠消費款22,240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信用卡申請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莊義庠於民國108年3月6日具狀陳報:因周轉問題,希望聲請人同意寬限,惟本院以電話轉達相對人上述意見,聲請人仍請求續行裁定,有本院108年3月13日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稽,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西屯區│惠安││168│2,363.60│100000分之1017│└─┴───┴────┴───┴───┴──────┴─────┴───────┘┌─┬──┬───────┬────────┬────────────┬─────┐│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1047│臺中市西屯區惠│主要用途:住家用│15層:135.50│陽台:14.50│全部││││安段168地號│主要建材:鋼筋混│合計:135.50│雨遮:7.25││││├───────┤凝土造│││││││臺中市西屯區臺│層數:24層│││││││灣大道三段699││││││││號十五樓之2│││││├─┴──┴───────┴────────┴──────┴─────┴─────┤│共有部分:惠安段1154建號,面積:13,498.5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101││(含停車位編號193,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46)││(含停車位編號193+1,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46)││惠安段1155建號,面積:9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017│├─┬──┬───────┬────────┬──────┬─────┬─────┤│2│916│臺中市西屯區惠│主要用途:健身休│二層:656.16││100000分之││││安段168地號│閒中心│合計:656.16││1017│││├───────┤主要建材:鋼筋混│││││││臺中市西屯區臺│凝土造│││││││灣大道三段699│層數:24層│││││││號二樓│││││├─┴──┴───────┴────────┴──────┴─────┴─────┤│共有部分:惠安段1154建號,面積:13,498.5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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