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二一號
原告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
己○○丁○○戊○○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婷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
法院書記官王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