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重智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智字第11號原告甲0000000
t,法定代理人乙0000000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 律師複代理人 黃慧婷 律師
李傑儀 律師 陳威如 律師被告華東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號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 律師
廖正多 律師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王耿斌 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九十六年度重智字第十一號損害賠償等(專利權)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審理甲000000000000000000(Bermuda)LTD.與華東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2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專利權)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聯繫智慧財產法院後,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王耿斌技術審查官協助等情,有智慧財產法院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智院真技字第0970000137號函附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由王耿斌技術審查官於本院96年度重智字第11號損害賠償等(專利權)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月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書記官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