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重智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智字第11號原告甲0000000
t,法定代理人乙0000000
t,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 律師複代理人 黃慧婷 律師
李傑儀 律師被告華東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號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 律師
廖正多 律師 謝智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被告聲請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為被告供訴訟費用擔保金新台幣肆拾參萬貳仟元。
聲請費用由程序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主張原告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96條第1項規定聲請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等語,此經原告在本院受訊問時所承認,應認被告之聲請為有理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月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書記官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