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0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0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04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催字第65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7年8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兆嘉┌─────────────────────────────────────┐│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04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晶富實業有│台北富邦商│97年4月5日│5,700元│0000000││││限公司│業銀行五股││││││││分行│││││├───┼─────┼─────┼──────┼─────┼─────┼──┤│002│ 鄭建宏 即崧│台灣中小企│97年4月5日│30,400元│0000000││││江企業社│業銀行 樹林 ││││││││分行│││││├───┼─────┼─────┼──────┼─────┼─────┼──┤│003│鄭建宏即崧│台灣中小企│97年5月5日│17,200元│0000000││││江企業社│業銀行樹林││││││││分行│││││├───┼─────┼─────┼──────┼─────┼─────┼──┤│004│ 陳昌堅 │永豐商業銀│97年3月15日│20,350元│0000000│││││行五股分行│││││├───┼─────┼─────┼──────┼─────┼─────┼──┤│005│尚格廚具有│台灣土地銀│97年4月10日│37,600元│0000000││││限公司│行泰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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