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一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五三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贓物、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贓物、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周玉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