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三五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移送併案審理內之案號另增加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四七八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移送併案審理內之案號漏列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四七八號案號,依前開說明,自應補充增加該案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何悅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良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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