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四О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五三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二二七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一月,緩刑三年確定。茲其在緩刑期內即八十八年十月十八日復另犯逃亡罪,業經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於八十九年一月十日以八十九年和判字第○二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本院經審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上開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淑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朝宗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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