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竹簡字第10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竹簡字第1090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47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所示偽造之「 曾泊 帆」署押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搶奪等案件,自民國87年12月15日起入監執行,並於93年2月5日假釋出監,應至97年3月12日假釋始為期滿。
詎甲○○於假釋期間,即於93年12月28日晚間11時30分許,在新竹市○○路○○○巷巷口,為警查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其企圖刑責,竟基於冒用其弟「 曾泊帆 」名義應訊之單一犯意,於附表編號1所示時間,在新竹市○○路○○○巷口,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具有私文書性質之扣押筆錄上,為附表編號1所示之偽造態樣;接續在附表編號2、3所示之時間,在新竹市警察局內,在附表編號2、3所示之具有私文書性質之扣押物品目錄表、逮捕通知書上,為附表編號2、3所示之偽造態樣,再交由警員收執而行使。又甲○○承前冒用曾泊帆名義之單一犯意,接續於附表編號4、5所示時間,在新竹市警察局內,在第1次、第2次之偵訊筆錄上,以附表編號4、5所示偽造態樣,偽造曾泊帆之署押,均足以生損害於曾泊帆及檢警機關偵查追訴犯罪對象之正確性。
(二)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二、證據:
(一)被告甲○○於偵訊時之自白(見偵字第192號偵查卷第50頁)。
(二)在場人 陳玉芬 於偵訊時之供述(見同上偵查卷第51、104頁)。
(三)證人 王淑清 、 豆榮源 於偵訊時之證述(見同上偵查卷第49至50頁;第101至102、106頁)。
(四)被害人曾泊帆之指認被告甲○○口卡(見同上偵查卷第38頁)
(五)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文書、筆錄上所捺印之指紋,經送新竹市警察局檢驗,比對結果與該局檔存被告甲○○指紋卡之指紋相符,亦有新竹市警察局94年1月31日竹市警刑字第0940004472號函1份附卷可稽(見同上偵查卷第128至130頁)。
(六)附表所示之文書、筆錄在卷可憑(見同上偵查卷第10至15、28至30、40頁)。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先後偽造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文書行為、先後偽造附表1至5所示之署押行為,各係基於同一偽造文書、同一偽造署押之犯意決定,達成其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接續行為,皆為接續犯。又被告接續偽造「曾泊帆」署押之低度行為,為其接續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其接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再為接續行使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逃避法律制裁而冒用其弟曾泊帆名義應訊,先後在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文書、筆錄上偽造「曾泊帆」署名及按捺指印,企圖影響檢警機關偵查追訴犯罪正確對象,應予責難,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如附表所示偽造之「曾泊帆」署押,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9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秀子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編號│偽造所在位置│偽造之態樣│├──┼───────────────────┼────────────┤│1│93年12月28日晚間11時30分許新竹市警察局│偽造「曾泊帆」署名2枚及│││刑事警察隊扣押筆錄(見94年度偵字第192│按捺己有之指印偽造為曾泊│││號卷第28頁)│帆之指印2枚。│├──┼───────────────────┼────────────┤│2│新竹市警察局刑事警察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偽造「曾泊帆」署名5枚及│││見94年度偵字第192號卷第29、30頁)│按捺己有之指印偽造為曾泊││││帆之指印5枚。│├──┼───────────────────┼────────────┤│3│93年12月28日晚間11時新竹市警察局逮捕通│偽造「曾泊帆」署名1枚及│││知書(見94年度偵字第192號卷第40頁)│按捺己有之指印偽造為曾泊││││帆之指印1枚。│├──┼───────────────────┼────────────┤│4│93年12月29日凌晨零時10分許在新竹市警察│偽造「曾泊帆」署名4枚及│││局刑事警察隊偵訊筆錄第一次(見94度偵字│按捺己有之指印偽造為曾泊│││第192號卷第10至12頁)│帆之指印8枚。│├──┼───────────────────┼────────────┤│5│93年12月29日上午10時50分許在新竹市警察│偽造「曾泊帆」署名3枚及│││局刑事警察隊偵訊筆錄第二次(見94度偵字│按捺己有之指印偽造為曾泊│││第192號卷第13至15頁)│帆之指印7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