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2年民專上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上字第53號上訴人旭化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旭化成ケミカルズ株式
會社)法定代理人 小林友二 訴訟代理人 鍾文岳 律師
王孟如 律師輔佐人 侯春岑
參加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被上訴人銘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錦興 訴訟代理人 王晨桓 律師
張佳容 律師被上訴人鈦騰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榮寶 訴訟代理人 黃聖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侵害其第I263658號發明專利(下稱系爭專利),請求被上訴人不得為一定行為及賠償損害等,現由本院以102年度民專上字第53號審理中,惟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有應撤銷之原因等語,且上訴人於民國102年7月10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申請更正申請專利範圍。經核上訴人上開更正之申請如被准許,或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如有理由,將影響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智慧財產局表示意見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命智慧財產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利之更正之申請應否被准許,及系爭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表示專業上意見,並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陳容正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書記官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