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2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問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聲字第13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問問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問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吳問問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經分別判決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適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該等刑度均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並無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情形,而未修正,故不涉及法律變更,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吳淑惠法官林柏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鴻勳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