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2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文俊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3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文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文俊⑴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3984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⑵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798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
9月確定。⑶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最高法院以10
2年度台非字第181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民國(下同)99年8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
3年9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⑴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3984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
3月確定。⑵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798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⑶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非字第
181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茲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9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黃斯偉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家瑜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