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2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慕禎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4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慕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慕禎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41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陸月,並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709號判決確定。
於民國101年8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9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9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何俏美法官施俊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君融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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