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國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重國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國字第6號抗告人即原告乙○○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甲○○間因98年度重國字第6號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7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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