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津債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063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清隆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津債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書記官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