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0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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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09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