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4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4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丙○○被告戊○○
號3樓被告丁○○
4號3樓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二五一九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未據被告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戊○○、甲○○、丁○○被訴因妨害名譽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諭知被告戊○○、丁○○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至於被告乙○○、甲○○二人關於告訴人丙○○之部分,則經本院判決有罪,其二人被訴附帶民事訴訟之部分,另移送民事庭審理,附此敘明。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汝琪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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