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0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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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094號原告乙○○
號原告與被告甲○○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5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