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099號原告甲○○
指定送達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等23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655,0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2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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