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員會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831號
原告戊○○原告即反訴被告丙○○
己○○共同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即反訴原告三盟大廈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人乙○○
被告即反訴原告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智群 律師
黃偉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員會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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