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4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九六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朱立人被告丙○○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施秉慧 選任辯護人 焦文城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周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鴻雅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