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重上更(二)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07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之一號選任辯護人陳光龍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0年11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陳欣安法官江德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