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重更(一)字第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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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重更(一)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重更(一)字第62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弄34號(選任辯護人 袁烈輝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6年1月1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6年1月13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黃日隆法官鄭永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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