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2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2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3年度易緝字第11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劉景宜法官陳靜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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