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47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后: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甲○○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叁萬元,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海祥
法官朱敏賢法官汪怡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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