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6476號
原 告 康世賢
被 告 莊鎮嘉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書記官劉曉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6476號
原 告 康世賢
被 告 莊鎮嘉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書記官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