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58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不起訴處分(97年度偵字第11596號)確定,聲請人聲請對扣案之物為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死亡筆記本」光碟壹套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為不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如檢察官聲請書(如附件)所載。
三、經查:被告甲○○前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間,因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二項之罪,業經聲請人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一五九六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扣案「死亡筆記本」光碟一套(共一片),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在卷。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徐千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禎謙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附件:(97年度偵字第11596號、97年度聲沒字第190號檢察官聲
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