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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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429號原告六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典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3月1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3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書記官巫玉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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