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46號原告丁○○
丙○○乙○○
樓甲○○被告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關於原告丁○○、丙○○、乙○○、甲○○部分各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肆仟伍佰壹拾貳元、新臺幣壹佰壹拾叁萬叁仟柒佰陸拾元、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柒仟貳佰叁拾元、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貳仟壹佰零肆元,應分別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伍佰柒拾叁元、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捌拾陸元、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捌拾柒元、新臺幣壹萬叁仟伍佰柒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丁○○、丙○○、乙○○、甲○○各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書記官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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