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喪葬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74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請求給付喪葬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提出乙○○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統一編號,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或提出被告乙○○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以省略)或身分證統一編號,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妙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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