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74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萬岱投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破產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零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書記官江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