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25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8年度執聲字第4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查扣之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零點叁玖公克、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毛重叁點叁伍叁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97年度毒偵字第9539號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經起訴後因被告死亡而由鈞院以98年度訴更字第5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確定在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毛重0.59公克,驗餘淨重0.39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毛重3.37公克,驗餘毛重3.353公克),均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經核屬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