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簡字第25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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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二五三四號
上 訴 人 乙○○
即 被 告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八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柒
仟零肆拾貳元,折合銀元肆萬貳仟參佰肆拾柒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銀元陸佰參拾伍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折合新台幣壹仟玖佰零伍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甯馨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妮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