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0年度新小字第34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新小字第三四三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楊東憲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捌仟零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起至民國九十
年五月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蔡雅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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