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原簡字第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原簡字第4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雅芳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75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圖利媒介性交罪。被告與不詳姓名暱稱「財神到」之成年男子,就本件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素行尚可,其不思以正途營利,竟媒介女子性交易而賺取金錢,所為助長性交易歪風,敗壞社會善良風氣,行為實有不當;兼衡其學歷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自陳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高振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姝妤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1條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7505號被告甲○○女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00號0樓
之0居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0號送達地臺南市○區○○街000號0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110年8月9日起受僱於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財神到」之人所組應召集團,而與LINE暱稱「財神到」之人,及該應召集團內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甲○○擔任俗稱「馬伕」之司機工作,負責載送應召女子至約定之賓館、汽車旅館等處所與男客從事性交易;即先由應召站成員透過捷克論壇廣告、通訊軟體LINE招攬男客,待與不特定男客聯絡並議妥男客與不特定應召女子性交易之價格、時間及地點後,LINE暱稱「財神到」之人即以LINE聯繫甲○○載送應召女子至約定地點與不特定男客從事性交易,並於應召女子性交易結束向男客收取性交易對價,甲○○從中抽取每次新臺幣(下同)300元之車資而牟利。嗣於110年8月12日,員警執行網路色情查緝勤務,發現上開捷克論壇廣告,並與應召站成員即LINE暱稱「 小靜 臺南」之人聯繫,佯裝男客與該應召站成員議定價格3,000元之性交易事宜後,LINE暱稱「財神到」之人隨即以前述方式聯絡甲○○,甲○○遂於同日16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載送許○○前往臺南市○○區○○○○○道00號「0○汽車旅館」,許○○在旅館房間內欲與喬裝男客之員警為性交易時,經員警佯稱欲更換交易對象,並給予許○○300元車馬費讓其離去後,警方旋於同日16時10分許,在臺南市安南區科技公園大道與工業三路口,當場查獲負責接送許○○之甲○○,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偵查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許○○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捷克論壇性交易訊息截圖2張、員警與LINE暱稱「小靜臺南」之對話紀錄、被告與LINE暱稱「財神到」之對話紀錄、現場檢查紀錄表各1份、現場蒐證照片6張、被告提出之保險套及交易所得照片1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圖利媒介性交罪嫌。其與上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財神到」之人及所屬應召集團內其他不詳之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檢察官高振瑋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書記官劉珀妤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