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59號原告 林永珍 被告 林金龍
林金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主張被告等占用原告與他人共有之嘉義縣○○鄉○○段00地號土地面積約335平方公尺,並請求被告將占用之土地返還予全體共有人。本院參酌系爭土地之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6,6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11,000元(335㎡×6,600元/㎡=2,211,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2,9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