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酌減傭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71號原告 郭瑞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3人間酌減傭金事件,原告起訴沒有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是新臺幣247,000元,應該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50元。本院現在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限原告在收到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超過期限沒有繳納,就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