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重附民字第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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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重附民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99號原告三川彩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百合 被告 吳東興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705、721號偽造有價證劵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林宜民法官林榮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