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勞上字第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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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勞上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上字第49號上訴人浩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見國 訴訟代理人 郝燮戈 律師被上訴人 趙啟文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1月2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匡偉法官黃莉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書記官魏汝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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