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18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總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3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總明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查受刑人張總明所犯竊盜等數罪,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故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游士珺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于瑛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