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8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2日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8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書記官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