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7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習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執行異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5,6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
書記官李秀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