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公共危險案件,經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本院經核聲請人提出之通緝書、保證金收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通知影本各1紙,認聲請人之聲請與法相符,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