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自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自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自字第46號自訴人 翁日章 上列自訴人因被告 翁進文翁明輝 誣告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之委任狀正本。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同法第329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自訴人翁日章提起本件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其自訴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之委任狀正本,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汪梅芬法官楊迺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彩彤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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