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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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30號上訴人保證責任雙溪合作農場法定代理人庚○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己○○、戊○○、甲○○○、乙○○、丙○○、丁○○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330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891,4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59,4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
書記官李秀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