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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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09號原告丙○○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22,1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4,167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書記官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