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1780號
被告 章志忠
上列被告與原告 謝季涵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墊支被告提解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肆拾陸元,逾期不墊支,即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1780號
被告 章志忠
上列被告與原告 謝季涵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墊支被告提解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肆拾陸元,逾期不墊支,即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